开封市禹王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封市禹王台区**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开封市五福路****4号楼西楼**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05月29日接到投诉举报****大药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1日至位于开封市五福路****4号楼西楼**号**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5870617761,《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102050007729,食品类别: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6月21日);在该单位的经营场所发现有标示为“德国小钢炮”生产厂家为:西藏飞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6800mg/10粒、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9)第017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后,现场予以查封。我局于2018年06月11日对开封市禹王台区**大药房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4现场照片。
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使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整;
2.罚款:陆仟捌佰叁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或者 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8年 07月 03日
行政机关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街67号
邮政编码:475003
行政机关联系人:石** 联系电话:0371-23365596